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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9日作出(2024)渝05破申4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焕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永川区银骆皮革厂(以下简称银骆皮革厂)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2024)渝05破267号决定书,指定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市永川区银骆皮革厂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通过的《重庆市永川区银骆皮革厂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规定,决定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选聘评估机构。
1、根据管理人的工作要求和相关规定,对银骆皮革厂的财产开展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以便管理人及时处置资产。
银骆皮革厂厂房地址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莲花高山村一社,有六张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分别为永乡房产字第31942003号、永乡房产字第3194187号、永乡房产字第319410200号、永乡房产字第31942001号、永乡房产字第3194199号、永乡房产字第3194198号,面积为8040.75平方米。证载房间63间。但厂房所属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银骆皮革厂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永集建(98)字地8669号,签发机关为永川市人民政府。证上载明土地使用者为永川市银骆皮革厂,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该证以及管理人新调取的永川市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上载明的占地情况(不含耕地、林地),可以表明该集体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结合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另外该法律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1998年5月11日张勇与重庆市莲花乡人民政府签订永川市梓潼制革厂产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将永川市梓潼制革厂整体转让给张勇。结合1998年5月13日当时的永川区莲花县人民政府(现在已经不存在,职能由重庆市永川区陈食镇人民政府吸收)作永莲府【1998】21号关于同意梓潼制革厂转制的批复。可以表明现银骆皮革厂所占用的土地前身是梓潼制革厂所在的土地,从二者从事的业务来看,土地的用途没发生变化,符合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
另外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除需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之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施行,现行有效)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人向核实情况时,获得1998年8月27日填发的永川市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六张,证号为永村建规莲字第311号、312号、313号、314号、315号、316号,结合银骆皮革厂在在转制之后没改变土地用途且“双证齐全”,可以认定银骆皮革厂名下的乡村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
管理人现场查看相关生产办公设备,有八张钢床(上表面覆盖钢板和不锈钢的砖石台子)、一台轻革伸展机、一台通过式干燥机(与地面相连的水泥预制板搭建的台子,下方有钢管贯穿用于加热)、一个类似混凝土搅拌罐状和两组钢质散件。因为年代久远,设备现状均腐蚀严重,其中八张钢床嵌入二楼地面,轻革伸展机已经被各种杂物堆砌包围、而搅拌罐与一楼墙面相互支撑,通过式干燥机与地面相连。
三、评估工作时限与要求:1、鉴于公司的财产数量不多、类型单一,故评估机构一经管理人选定,须在2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的正式稿。逾期出具的,管理认将依据情况扣减⼀定比例的费用。2、服务期限:中选次日起至《评估报告》出具完毕。3、对上述资产既要进行整体评估又根据产权证明进行个别评估。
四、资质要求1、竞选机构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2、参选机构及机构人员与银骆皮革厂及有关人员无利益关系或其他影响公正独立评估的利害关系。3、近三年承接过破产案件的评估业务(列明清单并提供与管理人签订的合同等证明文件);4、具有房地产、土地的评估经验和资格(提供必要证明文件);5、拥有非常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记录;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方面技术能力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能够很好的满足工作质量和工作要求,不得将项目转交他人办理,不得更换派出人员;7、竞选机构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1、选取方式:管理人根据竞选机构的最终报价、团队配置以及过往业绩等因素做综合对比,报债权人同意后直接选取;
3、中选后三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因债务人无现金资产,付款期限原则上为本案破产程序终结后一个月内支付。有相关利害人愿意垫付的,在正式评估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支付。